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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制度

收數制度,監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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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收制度

(1)香港地區對於催收行業的規章制度,主要遵循《銀行營運守則》,但《銀行營運守則》由行業協會發佈,並不具備強有力的法律效力,限制的範圍也僅僅是銀行,對於常出現債務糾紛的貿易公司、經營放貸業務的企業或個人並不受該守則約束。守則內的「收數公司」即催收機構。

2、營運守則

(2)《營運守則》規定:收數公司必須依法行事,不可作出任何有損其所代表的機構的業務、誠信、聲譽或商譽的行為,並就客戶資料遵守嚴格的保密規定。機構應與所聘用的收數公司建立正式的合約關係,以執行這些規定。合約應清楚訂明機構與收數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3、監管機構

(3)香港直接或間接涉及第三方債務催收監管的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公署、消費者委員會、法律改革委員會、警察機構等。其中,香港金融管理局建立了涉及債務催收的投訴機制,每季度公佈《涉及認可機構聘用的收數公司的投訴》。

4、訴訟相關

(1)商業合約和侵權行為訴訟時效為6年。香港《時效條例》第4條,即違反一般商業合約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該條例規定的時效是6年。

(2)根據《時效條例》 第30條的規定,如果法定時效已經屆滿,但法庭在考慮眾多因素後,認為某個訴訟必須繼續進行才是公平的,此時法庭有凌駕時效的權力,可以直接指示某一法定的訴訟時效不適用於某個訴訟。

5、破產相關

(1)香港公司在宣告破產後首先會成立破產清算小組,展開公司清算工作,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提出清算方案,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清算未結費用、清償公司債務、繳納稅款、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分配剩餘財產等。

(2)債務償可能被放到破產清算的最後一位,如果公司清算剩餘款項時,並不足夠支付前面序列的欠款,那麼債權人的欠款將會非常難以追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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